西双版纳州州直医疗卫生单位2024年急需紧缺人才考核招聘(校园招聘)通告
为加强西双版纳州卫生健康系统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云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办法》《西双版纳州事业单位公开考核招聘急需紧缺人才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经西双版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计划开展州直卫生健康系统事业单位2024年急需紧缺人才考核招聘(校园招聘),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招聘原则
招聘工作坚持德才兼备标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报名,统一考试,综合评定,择优聘用。
二、招聘岗位及人数
本次校园招聘计划招聘34名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招聘岗位、人数及条件详见《2024年西双版纳州州直医疗卫生单位急需紧缺人才考核招聘计划表》(附件1)。
招聘岗位专业设置参照教育部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研究生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
三、资格条件
(一)对象和范围
1.普通招生计划医学院校医药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2022—2024年毕业生);
2.医药类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人员;
3.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人员;
4.取得中级及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称,且在临床一线工作满3年人员(不含护理人员)。
(二)应聘人员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2.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3.具备招聘岗位要求的资格条件;
4.身体健康,具有正常履职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年龄要求在35周岁以下,博士研究生可放宽至45周岁;其他放宽年龄的情形按照《云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办法》(云人社发〔2016〕182号)执行,年龄计算截止时间为2024年7月31日(含2024年7月31日)。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
1.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期限未满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
2.受到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者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人员;
3.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人员、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吸毒人员、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
4.按规定落实就业岗位的定向培养生、委托培养生;
5.在以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考试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招聘纪律行为的人员;
6.机关单位被辞退未满5年的人员;
7.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在编工作人员、与西双版纳州事业单位解除聘用合同未满3年的人员;
8.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不能报考的其他情形。
四、报名方式和报名时间
校园招聘采取现场报名方式,不接受委托报名。招聘工作组在昆明医科大学、云南中医药大学开展专场招聘,招聘岗位及人数随校园专场招聘工作推进情况相应进行递减,如同一招聘岗位在上一场招聘会已招满,下一场招聘会将不再进行招聘。
(一)第一场招聘
现场报名时间:2024年4月1日9:00至12:00;
报名地点:昆明医科大学西苑体育场。
(二)第二场招聘
现场报名时间:2024年4月2日9点至12点
报名地点:云南中医药大学五行广场。
(三)联系方式
1.西双版纳州人民医院
联系电话:0691-2139022
2.西双版纳州傣医医院
联系电话:0691-2723006
3.西双版纳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联系电话:0691-2123541
4.西双版纳州妇幼保健院
联系电话:19106940001(座机)
5.西双版纳州中心血站
联系电话:0691-2123569
五、招聘程序
(一)发布通告。
在西双版纳州卫生健康委员会窗口网站等媒体发布。西双版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窗口网站,昆明医科大学、云南中医药大学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平台转载。
(二)现场报名。应聘人员只能选择一个招聘岗位进行报名,并按要求提交报名材料,因报名材料提交不及时、不准确、不完整、不符合要求影响报名的,由应聘人员本人承担相应后果。
报名需提交材料:
1.《西双版纳州州直医疗卫生单位急需紧缺人才考核招聘报名表》(附件2)。
2.个人简历及相关资格证书。内容包括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学习成绩单(应届毕业生)、学信网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海外留学毕业生提供教育部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2023年应届毕业生提供)、经学校验印的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应届毕业生)、获得奖励表彰证明材料、与报考岗位相关的资格证书等。
3.承诺书(考生须承诺所提供的报名材料真实有效)(附件3)。
(三)资格审查。由招聘工作组负责,对应聘人员提交的报名材料认真进行审核,并及时反馈初审结果,资格初审合格人员进入面谈环节。符合招聘岗位条件的应聘人数未达到1:2比例的岗位,资格审查合格人员直接进入资格复审环节。符合招聘岗位条件的应聘人数超过1:3比例的岗位,资格审查合格人员进入面谈环节。
(四)面谈。成立面谈考核组,对通过资格初审的应聘人员开展面谈。面谈主要考核考察应聘人员的政治思想、专业素质、岗位匹配度、求职动机、沟通表达能力等,面谈满分为100分,最低合格分数线为60分。在划定的最低合格分数线内,按照招聘岗位计划招聘人数的2倍择优确定进入资格复审环节人员名单。
(五)资格复审。由招聘工作组负责,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提交的报名材料认真进行复核。因个人原因无法取得联系或未按要求到场参加资格复审的应聘人员,视为自动放弃。资格复审时出现因应聘人员放弃或复审不合格的情形,在同一岗位考生中按面谈成绩由高到低顺序递补。
(六)面试。根据各用人单位实际,采取结构化面试的方式进行。面试试题由各用人单位指定专人出题,并落实保密要求,面试考官由现场招聘工作组确定,考官人数不少于5人。面试实行量化计分,取所有考官的平均分计为面试成绩。面试时间为8分钟,面试满分为100分,最低合格分数线为60分。面试成绩当场公布,考生现场签字确认。面试成绩并列时,进行加试,以加试后的成绩确定排名先后。如有应聘人员在面试环节自愿放弃的,在同一岗位考生中按照面谈成绩排名依次递补面试。
(七)现场签订意向性就业协议。在划定的最低面试合格分数线以上,根据面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照招聘岗位计划招聘人数等额确定进入体检环节人员名单,并现场与进入体检环节的应聘人员签订意向性就业协议及补充协议。如应聘人员放弃签订协议的,可在划定的最低合格分数线以上,在同一岗位考生中按照面试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递补。
(八)体检。由西双版纳州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体检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操作手册执行。体检须在县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进行,体检费用由应聘人员自理。
应聘人员放弃体检或体检不合格的,在划定的最低面试合格分数线以上,在同一岗位考生中按照面试成绩从高到低递补1次。应聘人员对体检结果有异议申请复检的,需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5日内提出复检申请,西双版纳州卫生健康委在收到复检申请10日内组织复检。复检只进行1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九)考察。体检合格的人员,确定为考察对象。主要考察应聘人员的承诺事项及思想政治表现、岗位匹配等方面情况,同时核实考察对象是否符合规定的招聘岗位条件、提供的报名信息和相关材料是否真实准确等情况。有报考人员放弃考察或考察不合格的,在划定的最低合格分数线以上,在同一岗位考生中按照面试成绩从高到低递补1次。
(十)确定拟聘用人员及公示。体检、考察合格人员,经西双版纳州卫生健康委党组会议研究确定为拟聘用人员,并通过西双版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窗口网站、西双版纳州卫生健康委员会窗口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十一)办理聘用手续。公示期满无影响聘用问题的人员,由州卫生健康委报西双版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后,办理聘用手续。
1.对反映聘用对象的问题及时进行调查处理,确有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聘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待查清事实后再决定是否聘用;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反映问题经查实不影响聘用的,按规定办理聘用手续。
2.聘用对象提交的申报材料应真实、准确、有效,对有意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者,取消其聘用资格。
六、招聘纪律
(一)对违反招聘纪律的考生,依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5号)进行处理。
(二)严格遵守《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凡与应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面试考官、工作人员、监督人员,应当回避: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涉及与本人有夫妻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
(三)遵守考试纪律,保守工作秘密,考核招聘工作接受社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七、重要提示
(一)应聘人员要及时关注西双版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窗口网站、西双版纳州卫生健康委员会窗口网站及各招聘学校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发布的招聘信息,并务必保持报名时所留电话畅通。如因应聘人员本人不及时上网查阅或所留电话联络不上造成的后果及责任,由应聘人员自行负责。
(二)2024年毕业的毕业生,须于2024年8月31日前取得招聘岗位所要求的毕业证、学位证。
(三)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未结业的拟聘人员,须于2024年12月31日前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或合格通知文件。
(四)从2017年起由国家统一下达招生计划的非全日制研究生,学历学位证书与全日制研究生的学历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诚信报考,杜绝浪费考试资源。应聘人员签订意向性就业协议后,要自觉遵守协议约定,如出现违约情形,招聘单位将按协议有关条款追究应聘人员违约责任。
八、其他要求
(一)聘用人员实行试用期,试用期为一年。在试用期,用人单位要对聘用人员进行岗位能力的考试考核。试用期满,考试考核合格的,按程序办理转正手续。
(二)根据《执业医师法》等的规定,聘用到各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专技人员,须于三年内取得相应执业(职业)资格证书,未在规定时限内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聘用人员由用人单位根据聘用合同的相关约定事项解除聘用合同。
(三)聘用的工作人员订立聘用合同需约定最低服务年限,具体服务年限由用人单位与聘用人员协商签订。
九、未尽事宜另行通告,本通告由西双版纳州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
西双版纳州卫生健康委员会0691-2146130
监督电话:
西双版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0691-2148541
西双版纳州纪委州监委驻卫健委纪检监察组0691-2122353
西双版纳州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