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惠州市龙门县文明工作事务中心招聘编外人员公告
2023年01月09日讯:根据工作需要,龙门县文明工作事务中心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编外人员1名,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岗位及人数
本次计划招聘编外人员共1人(详见附件1)。
二、招聘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品行。
(三)具有招聘岗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符合岗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五)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
(六)年龄在18至30周岁(1992年1月9日——2005年1月9日出生)。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薪酬待遇
获聘人员为县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工资及福利待遇按相应岗位设定的标准执行。
四、报考程序
(一)发布公告
公告时间:5个工作日(即2023年1月9日至2023年1月13日)。
(二)接受报名
1.报名时间:2023年1月16日至2023年1月18日。(上午9:00-12:00,下午2:30-5:30,联系电话:7780155)
2.报名地点:龙门县龙城街道新兴路12号县文明工作事务中心二楼协调部。联系电话:7988168。
3.报名方式及所需材料
报名采用现场报名的方式进行,报考人员需提供如下证件和材料:
(1)《2023年龙门县文明工作事务中心公开招聘编外人员报名表》(A4纸双面打印)一式2份(见附件2);
(2)内地居民第二代身份证、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3)本人近期正面免冠一寸彩照2张;
(4)与招聘要求相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4.报名注意事项
(1)报考人员须认真阅读公告要求,准确把握报考岗位的具体条件。报名必须使用有效期内的二代身份证。考生须诚信报名、诚信考试。凡提供虚假报考材料的,一经查实,即取消报考资格。对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考试资格的,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为确保报考人员诚信报名,不接受网上报名和代报名,报考人员须本人携带全部报名资料在规定时间内现场报名。报考人员须对本人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三)资格审查方式
由龙门县文明工作事务中心招聘领导小组进行资格审核和登记,对符合条件者进行确认,对资格审查合格者发放准考证(另行通知)。
(四)领取准考证
由龙门县文明工作事务中心统一制作准考证。通过资格审查的考生本人确实不能到场领取准考证的,可由他人代领。代领人必须凭本人和考生居民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代领准考证。准考证是考生参加面试、体检等各环节的重要证件,考生参加面试和体检时需携带准考证和身份证。证件不齐的,不得参加面试和体检。
(五)考试办法
1.本次考试采取资格审查合格后直接进入面试方式招录。
2.面试。面试采用结构化面试的方式进行,主要测试考生的综合分析、计划组织协调、应变能力和解决问题等方面的能力。面试工作参照《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面试工作规范(试行)》实施。参加面试人选名单和面试具体时间、地点、要求等在龙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告栏公布。报考人员凭身份证和面试准考证原件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参加面试,未按时参加面试作自动放弃处理。面试成绩按100分计算,合格为60分。面试成绩将在龙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告栏公布。
(六)体检
根据面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聘岗位的职位数1:1的比例确定体检人选。体检人选参照《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实施细则(试行)》(粤人社发〔2010〕382号)实施。体检不合格的,在考生中按面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体检时间另行通知。体检费用由考生本人承担。
(七)考察
体检合格者进入考察程序,考察工作参照《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考察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276号)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因考察不合格或者个人放弃聘用岗位空缺的,按考生面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
(八)公示与聘用
1.对体检、考察合格的考生,根据招聘名额,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并在龙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告栏公示5个工作日。
2.经考察合格正式聘用,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办理聘用手续。聘用人员实行合同制管理,劳动合同由龙门县文明工作事务中心与聘用人员签订。
(九)递补聘用
因考生体检、考察不合格,自愿放弃或在公示中发现影响聘用问题而导致拟聘用岗位出现空缺的,可按该岗位面试成绩依次递补体检或考察人选。递补期限为拟聘用人员公示期满之日起30日内。
五、其他事项
(一)报考人员报名前须认真阅读本公告及其附件。
(二)资格审查贯穿招聘的全过程,报考人员在招聘过程中对申报材料故意隐瞒、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查实,取消资格,已办理聘用手续的取消聘用,报考人员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三)本次集中公开招聘不收取任何报名费用,不举办、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不指定任何参考用书和资料。
(四)报考人员上交材料复印件一律不予退还。
(五)本公告由龙门县文明工作事务中心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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