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辽宁警察学院招聘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公告(第一批)
2022年01月11日讯: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辽宁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政府机关公务员和省政府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权限的通知》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拟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对象
符合报考基本条件和招聘岗位具体资格条件的2022年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及社会在职、非在职人员。
二、招聘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政治坚定,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爱公安教育事业,德才兼备,敬业尽责,作风优良,乐于奉献。
(二)年满十八周岁,身心健康,具备履行职位职责所需的专业和技能条件,符合招聘岗位要求和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有关规定。
(三)具有博士学位应聘人员年龄不超过35周岁(1987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具有博士学位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应聘人员年龄不超过40周岁(1982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具有行业相关工作经验10年及以上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应聘人员年龄不超过45周岁(1977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招聘岗位对年龄条件有特殊要求的,按岗位要求的年龄条件执行。
(四)应聘人员的其他资格条件或相关资历的计算日期为报名起始之日。海外院校毕业生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应获得国家教育部认证。2022年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可先行报名及考核,经考核、体检、考察、公示,并于2022年7月31日前取得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可按规定聘用,否则不予聘用。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应聘:
1.曾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2.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社团人员被开除、辞退或限期调离的;
3.组织或参加非法组织、邪教、有害气功组织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相关活动的;
4.曾受过行政拘留以上处罚的;
5.曾受记大过以上处分或者受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
6.本人、父母、配偶或子女具有外国国籍或者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的;
7.重要档案材料不全、个人经历不清楚,档案难以准确认定的;
8.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尚未做出结论的;
9.本人有6个月以上非公派海外留学经历无法进行有效考察的;
10.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的。
三、招聘方式
招聘采取考核方式。
四、招聘工作步骤
(一)发布招聘信息
招聘人员岗位信息在辽宁人事考试网(www.lnrsks.com)和我单位官方网站(www.lnpc.cn)上统一发布。
(二)报名
1.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至2022年2月15日止。
2.报名方式:网上报名。为便于及时处理所提交材料,符合我单位招聘条件的应聘者请下载填写《辽宁警察学院应聘人员登记表》(附件2)、《辽宁警察学院应聘人员汇总表》(附件3),发送至联系人邮箱lnpcrsc@163.com,邮件主题格式为:应聘岗位名称+姓名+专业。
3.报名实行诚信承诺制度,报名者填报的信息应真实有效,如发现材料虚假者随时取消其应聘资格。
(三)资格审查
我单位将严格按照公告及岗位资格条件,对考生报名资格进行审查确认。主要审查报名者提供的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学籍验证报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以及招聘信息中所涉及的资历和其他条件要求的证明材料。资格审查贯穿招聘全过程,一经发现考生不符合报考岗位要求或弄虚作假的,随时取消考生应聘资格。
(四)考核
考核方式为面试。面试由学校人事处和二级办学机构、相关职能部门组织进行,面试包括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考核、课程试讲、外语口试、学术能力和个人素质考评、岗位所需专业技能测试、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按岗位计分排序,按招聘计划1:1的比例确定面试合格人员。考核时间及相关事宜将在我单位官方网站公布。
(五)体检
1.体检人员名单在我单位网站(www.lnpc.cn)公布。
2.体检工作参照《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关于切实做好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0〕22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对身体有特殊要求的招聘岗位,参照《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执行。
3.体检由我单位统一组织在具有公务员考录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体检经验的三级甲等医院进行。应聘人员对体检结论有疑问要求复检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的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单位提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复检将在应聘者提出申请的7个工作日内安排。复检内容为对体检结论有影响的项目,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体检合格者确定为拟考察人员。
(六)考察
由主管部门会同我单位对拟考察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了解,并对被考察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考察中发现不符合聘用条件的,取消其聘用资格,并将结论及依据明确告知被考察人员。考察合格者,确定为拟聘用人员。
(七)公示与聘用
1.拟聘人员信息统一在辽宁人事考试网(www.lnrsks.com)和我单位官方网站(www.lnpc.cn)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2.公示结束后,对公示无疑义人员办理备案手续。对于公示有疑义的人员,我单位将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公开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初次就业签订3年以上聘用合同的,试用期为12个月),国家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五、纪律与监督
公开招聘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肃纪律,秉公办事,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全程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报考者有弄虚作假、违纪违规行为的,一经发现,均取消其应聘资格,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其所在学校或单位。如果已经聘用的,解除聘用关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体事宜依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5号)执行。
六、其他
(一)本次招聘不指定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辅导培训班。目前社会上出现的任何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上网卡等,均与本次招聘无关。敬请广大报考者提高警惕,切勿上当受骗。
(二)考生自报名至拟聘用人员公示(资格审查、考核、体检、考察)期间,应确保报名时所填报的通讯工具畅通,以便我单位联络,因所留通讯方式不畅所致后果,由考生自负。
(三)在招聘期间,如不按本公告完成规定招聘步骤(程序)的,视为自动弃权。
(四)在体检和考察环节,因体检不合格、考察不合格、自愿弃权、弄虚作假被取消应聘资格及其他原因出现岗位空缺,学校将按照面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程序递补。
(五)本次公开招聘人员计划信息表中所列专业名称参照《2016年辽宁省省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专业(学科)指导目录》。
七、其他未尽事宜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报名咨询电话:0411-86729900
纪律监督电话:0411-867298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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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警察学院
2022年1月10日